(一)根据国家、自治区市有关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和部署,结合当地实际,研究确定公安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措施;掌握影响稳定、危害国内安全和社会治安的情况分析形势,制定对策;指导、监督、检查当地公安工作。
(二)组织、指导、实施当地重、特大案件的侦破工作,处置重大治安案件、骚乱事件。
(三)领导当地公安机关依法管理社会治安、户籍、居民身份证、出入境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指导企事业单位保卫组织、经济民警队伍、保安队伍的建设。
(四)管理当地城乡道路交通安全,维护交通秩序。
(五)主管当地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工作和公安机要通信工作。
(六)组织、实施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对看守所、治安拘留所管理工作,承办劳动教养审核工作。
(七)组织实施对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重要外宾的安全警卫工作。
(八)研究制定当地公安科学技术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当地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行动技术建设工作。
(九)制定当地公安机关装备、被装、经费等警务保障措施,指导、监督当地公安机关警务保障制度和标准的落实工作。
(十)领导、检查、监督和组织实施当地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
(十一)研究制定公安队伍监督管理规章制度的实施方案和措施,组织指导当地公安机关督察工作;查处或督办当地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二)规划和组织实施当地公安队伍建设,研究制定当地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宣传、优抚、表彰等工作方案和具体措施。
(十三)指导和协调管理行业公安业务工作。
(十六)承办公安部、公安厅和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