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证办理

  • 2019-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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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西藏自治区居住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居住登记卡或者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证件持有人应当及时到辖区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第二十二条 辖区受理点收到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申请后,符合居住证申领条件的,应当在接受申请材料后15日内发放居住证。偏远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近期办理的,最长不得超过30日。根据《西藏自治区居住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第十三条 申领居住证时,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机关承担受理任务的辖区受理点提交以下材料:(一)西藏自治区居住证申领表;(二)申领人居民身份证;(三)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材料: 1、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 2、合法稳定住所的材料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 3、连续就读的材料包括:学生证或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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