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个工作日 |
| 职权名称: | 特种车辆警灯警报器及标志灯具审批 | 职权编码: | 5404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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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咨询电话: | 0894-5825660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十五条第一款: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应当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标志灯具。其他机动车不得喷涂、安装、使用上述车辆专用的或者与其相类似的标志图案、警报器或者标志灯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以及核与辐射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05号)第十八条: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标志图案的喷涂以及警报器、标志灯具的安装、使用规定,由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 【部门规章】《警车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警车注册登记时,应当对申请警车号牌的机动车进行审查。审查内容除按民用机动车要求外,还应当审查警车车型、外观制式、标志灯具和警报器是否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部委文件】《公安部关于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和标志灯具的规定》(公安部﹝83﹞公发(治)112号1983年9月20日)四.凡需安装特种车辆报警器、标志灯具的,必须由本单位向所在地市、县公安局申请领取《特种车辆警报器和标志灯具使用证》,方准安装、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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