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法定期限: | 1个工作日 |
| 职权名称: | 校车标牌核发 | 职权编码: | 54040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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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使主体: | 林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 咨询电话: | 0894-5825660 |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部门规章】《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102号2008年5月27日发布,根据公安部124号令2012年9月12日修正)第三十五条: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按照《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后,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领取校车标牌。领取时应当填写表格,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二)校车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三)机动车行驶证;(四)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校车使用许可;(五)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包括行驶线路、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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